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基层单位行政要为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基层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基层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参加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4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5.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困难职工认定及慰问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2]75号)执行,由各企业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并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不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向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发放的补贴标准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超过300元/月/人,工会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月/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不可领取兼职补贴。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所在盟市、旗县工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基层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表彰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0%,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对未开设独立工会账户或无账户的,不予拨付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管责任,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和行政开展的职工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盟市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自治区范围内基层工会在执行中应在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不断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用基层工会经费进行慰问补助奖励的通知》(内工办发〔2015〕3号)《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办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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