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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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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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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大:立法弘扬“模范自治区”光荣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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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在促进民族团结上具有光荣传统,长期以来拥有“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今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面开创新时代自治区民族工作新局面。

     “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在促进民族团结上具有光荣传统,长期以来拥有‘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要倍加珍惜、继续保持。”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牢记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把工作做细做实,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多年来,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的局面,民族团结氛围浓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对民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先后2次到内蒙古考察、4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对内蒙古做好民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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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小学的学生在跳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课间操。图/视觉中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作为当年重要立法项目推进,组建了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修改工作专班,全力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任务。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广泛征求意见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其间,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征求67个单位和部门以及17位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并委托盟市人大征求所辖103个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525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经认真研究后,对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基础上,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和改进内蒙古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条例既全面系统深入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的要求,又充分总结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成功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丰富,亮点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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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供图)


     条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并就破坏民族团结的禁止性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条例明确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条例还规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青少年教育等,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突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的理念,强调文化认同最重要的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条例单独设立一章“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就正确处理中华文化认同和民族文化传承的关系、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在中华文化大背景中,让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文化百花园里绽放光彩,弘扬“蒙古马精神”“乌兰牧骑精神”。为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

      条例全面规定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各项举措,包括全面推行乡村振兴、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等方面。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规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和各类创建主体的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加强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树工作等。条例还对各级群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等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作为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自治区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推进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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