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就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和所在地工会备案。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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