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联就2023年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提示如下:
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特此函告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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