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
现将《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命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命名管理工作,调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会员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首府新篇章而努力奋斗,根据《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命名的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之友,以及选树的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命名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强化基层基础、强化改革创新,立足新起点,全面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首府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命名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的命名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旗县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占一定比例且符合推荐条件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呼和浩特市委和全总、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健全工会内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实名制入会率达到85%以上。
3.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 “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4.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5.热忱服务职工群众,获得会员高度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服务工作,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每年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三年会员满意度在85%以上。
6.具有旗县区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或具有一定荣誉基础。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的命名范围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占一定比例。各级总工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等不在此范围内,且符合推荐条件为:
1.分厂(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分公司)、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和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分公司)、车间(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的政治理论学习,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技术创新活动,举办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与效率,较好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多途径多形式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重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有效预防了各类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
5.“职工小家”阵地设施完善,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6.具有旗县区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或具有一定荣誉基础。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命名范围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中的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应严格控制比例。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专兼职工会工作经历且符合推荐条件为: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记“三个务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热爱工会工作,熟练掌握工会业务知识,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来在会员评家中获得满意等次。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命名范围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参与工会工作的会员群众。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不在此范围内。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之友的命名范围为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处级 (含)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市总工会从历次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和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中,逐级推荐,优中选优,每五年选树一次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小家”和呼和浩特市“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
第十条 已受到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不重复参加相同荣誉的推荐申报。
基层工会、工会干部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型企业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3.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4.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选举,没有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第三章 命名周期和程序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每五年命名两次。一次命名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一次命名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之友,并选树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命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市总工会根据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情况及日常工作成效等情况,本着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确定推荐申报项目、数量和各地区、各产业工会名额分配。
2. 市总工会下发通知,启动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推荐申报工作。
3.基层单位推荐申报的集体、个人须经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他方式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国有单位设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需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各地区、各产业工会组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4.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对本地区、本产业逐级推荐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审查,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5.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对推荐申报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征求市总工会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提交拟推荐名单。
6.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总工会相关媒体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总工会下发命名决定。
第十三条 对推荐产生的集体授予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小家、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之家”、呼和浩特市“十佳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对推荐产生的个人授予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工作者、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呼和浩特市优秀工会之友、呼和浩特市“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由市总基层工作部具体负责,注重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创建、申报、考核、命名、复查等机制,不断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1.推荐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
4.会员评家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基层工会及其主席、副主席,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提出整改要求,一年后会员评议仍不满意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应撤销呼和浩特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称号的,由其上一级工会逐级上报,经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经市总工会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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