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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19

来源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基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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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

现将《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19


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简称“命名工作”),根据《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国厂开组办发〔2020〕4 号)和《全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内党工建办字〔2020〕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工作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宣传各地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命名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合理设置、严格审批、注重实效总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二章 命名工作的周期、项目和数量

第四条 命名工作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可提前或推迟,提前或推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命名的项目及对象:

(一)在已建工会并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命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二)在历次表彰的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中,命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第六条 每次命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具体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企事业单位数量、职工人数和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数及开展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等情况,由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命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党建、工建工作。党组织、工会组织健全,人员配备到位,日常运作规范,作用发挥良好;

(二)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民主管理工作。把民主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形成健全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融入企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中。落实职代会制度,确保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作用突出。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做到依法、及时、真实、科学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申报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条件:

(一)有健全的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运行良好的工作机制。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行政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管理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结合,有部署、有要求、有监督;工会主动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责任,做好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有完善的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每项制度都有明确具体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考评办法等标准,形成目标明确、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监督到位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将其有效融入到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制度之中;

(三)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运行良好。职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符合程序,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等主要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透明、阳光操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履行职责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四)坚持把职代会作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形成的决议得到有效落实。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同时创新民主管理形式,既发挥好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厂务公开栏等传统补充形式,又借用网络等新媒体优势,推进民主管理创新发展。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得到有效落实,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发展特别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九条 申报前三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或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一)因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产生重大劳动纠纷案件的;

(二)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三)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

(四)没有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且未按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其他不宜申报的情况。

第十条 已获得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撤销其所获称号。撤销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称号,依照申报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向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发现有关单位应撤销所获称号的,也可以直接向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撤销的,作出书面批复,并予以公告。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有关单位应撤销所获称号的,可以直接撤销该单位所获称号,予以公告,并把撤销结果书面通报其所在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


第四章 命名工作的程序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命名方案》,下发通知,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命名单位初步名单,呈送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将征求意见同意后的命名单位名单,提交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有关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对拟命名单位名单在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举报,经查情况属实,取消命名资格。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命名决定进行表彰,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推荐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命名工作,指导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开展先进单位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系统)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不得少于推荐名额的三分之一。

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中应有非公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要对申报的企事业单位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将拟推荐表彰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公示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民主测评并征求单位纪检组织意见。过半数职工代表同意,且经所在单位纪检组织同意,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方可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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