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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0

来源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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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工发〔2019〕20号)制定呼市本级相关政策补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7.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退休会员,符合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或地方党政研究决定的慰问对象,社会捐赠方指定的捐赠对象。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标准:

1.中央财政资金和全总工会经费用于送温暖的,按照全总有关规定执行,全总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2.自治区党政慰问团慰问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资金和自治区总工会经费用于送温暖的,按照区总有关规定执行,区总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市财政、市本级工会经费用于送温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4.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集中送温暖活动的,慰问困难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慰问全国劳模每户不超过3000元、省级劳模每户不超过2000元,生活困难的职工(含一线干部职工等)慰问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慰问物品价值每户不超过300元;

5.按照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的要求,在其他时间或其他重要节点开展慰问活动,职工家庭慰问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价值每户不超过200元;

6. 每户职工家庭当年度送温暖慰问款物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7.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物价水平,经区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对上述标准作进一步调整。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发放方式:

1.送温暖走访慰问职工款物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物品可折合成金额登记并标注)、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格式见附件)。资金使用情况须在资金发放之后30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2. 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并实名制发放。

3.如无特殊要求,送温暖慰问金应采取银行卡发放,并以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工会保障工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二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并报市总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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