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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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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开展2024年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全市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

一、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二、严格按照集体协商法定程序,立足本企业实际,与职工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1+3”集体合同(综合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劳动卫生安全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各项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七日内,及时报送人社部门合法性审查,完成网上备案,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三、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单独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要积极主动参加本区域或行业集体协商。

四、倡导快递、外卖、网约车、网络直播等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与工会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就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协商,规范行业用工形式、合理确定劳动标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五、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及时请上级工会、当地人社部门和工商联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全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特此函告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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